近日,開遠市出臺《開遠市脫貧攻堅工作責任追究辦法(試行)》。《辦法》按照黨政同責、分級負責,各方協同,工作到戶,責任到人的工作機制,構建了責任清晰、各負其責、失責必究、合力攻堅的責任體系。
《辦法》包括總則、責任追究情形、責任追究方式、責任追究實施主體和程序、附則5個方面共17條。
《辦法》明確責任追究對象包括單位和個人,即承擔全市脫貧攻堅工作任務的市級掛鉤領導、鄉鎮(街道)黨(工)委、政府(辦事處)及黨政領導班子成員,行業主管部門,掛包單位,幫扶干部,駐村扶貧工作隊員以及村(組)干部7個層級。并對7個層級在脫貧攻堅政策貫徹落實、扶貧對象精準識別、精準幫扶、脫貧成效、脫貧攻堅項目管理、扶貧資金管理等方面應追究責任的43種具體情形進行了詳細的羅列。
責任追究的方式包括提醒談話、批評教育或責令作出書面檢查、通報、誡勉問責、組織處理、黨紀政務處分等,既可以單獨使用,也可以合并使用;涉嫌犯罪的,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。同時,還將臨時聘用人員納入追責范圍。
《辦法》還明確了責任追究程序,處級領導干部的責任追究,按照管理權限,將相關問題線索上報上級相關部門處理;市管科級領導干部(含非領導職務)的責任追究由市紀委市監委、市委組織部、市人社局等相關部門具體實施;科級以下干部(含村干部)的責任追究,移送相關鄉鎮(街道)以及有關部門具體實施;省州定點幫扶單位下派的扶貧工作隊員,報有關上級管理部門、定點幫扶單位處理。
獲取責任追究問題線索后,由市紀委市監委、市委組織部、市人社局等相關部門按照職責權限和有關規定、程序進行審查調查核實,15個工作日內完成責任追究。(高麗娜)